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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一)永续债税务处理64号公告将永续债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方式。
发行方具有披露义务。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获得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就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无须进行报批或备案。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查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齐全。
履行法定报告义务。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必须按规定分别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平台、统计局统计年报以及其他平台(科技部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年报及相关区科委或管委会通知)进行年度报告。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有被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优惠税款的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施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7、迁出地区税局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注册成功登陆后进行信息完善,如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3个重要信息与搬迁前系统内记录的信息一致,则可成功调取搬迁前企业的历史填报记录。
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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